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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唱歌曲发网上侵权行为(翻唱其他歌手的歌需要授权吗)

相信多数80/90后都经历过音乐的磁带、CD时代,那时候你买一张专辑可以听很久,也可以借来借去,互相分享。

后来MP3/MP4流行了起来,我们开始在百度上下载MP3的歌曲,虽然网络没有现在那么快,下载也慢,但可以听很多好歌的满足感难以言喻。

当然,这是不合理的,当用户可以免费无限享用音乐时,那些创作者自然就失去了经济收入。

于是,版权意识越来越重,可以下载音乐的途径越来越少。

当音乐版权有了费用之后,音乐平台越来越多,但版权分布分散之后,苦的就是听众了。想要听这位歌手去这个平台,那个歌手在那家平台,没有一个平台可以包揽所有的内容。

所以用户一会儿在这儿充个会员,一会儿在那儿充个会员,APP也下载得越来越多。

而你是会员也只能在会员期间享受这个平台的音乐,一旦失效,你又没有权利了。除非是付费音乐,你额外花钱买下这首歌或这张专辑,就像当年买CD或磁带一样。

但是,平台终归是霸王平台,以前的磁带放在谁家的录音机上都能播放,而今天买的这些歌,必须使用它们家的软件才能播放,因为音乐已经加密过。

对于平台和版权方来讲,权益是得到保障了,消费者却苦不堪言。

现在,当你在某些平台搜索你从前听过喜欢的想听的歌时,平台上并没有原唱的版权,却有很多翻唱的。同时,很多新的听众,可能00后,听着现在流行的歌,并不知道原唱是谁。

我相信现在的翻唱音乐也是得到原唱或原创授权的,也许音乐人的权益并不会受到什么损害,但了解出处真的不重要吗?

就上图这个榜单,前九,有四首歌是翻唱,其中只有一首《我们的纪念》在标题里是注明原唱的。

而排在第一的《遇到》,原唱方雅贤;

第五的《下雨天》,原唱南拳妈妈;

第八的《雨爱》,原唱杨丞琳。

这些歌曲,平台在上传审核的时候并没有做翻唱或改编标注。

作为一名普通听众用户,我当然没有为音乐人维护权益的出发点,只是站在听众角度,会被这种“取而代之”的行为感觉冒犯。

很多翻唱歌手因为嗓音独特,情感浓厚,翻唱出来的效果也与原版本很不同,甚至也有翻唱版本超过原版的质感的。

比如简弘亦是一位以中低嗓音去唱女歌手的成名歌曲,把所有女式悲伤情歌唱出了他自己的味道。

最近一首《夏天的风》翻唱特别火的刘瑞琦,也是翻唱了很多旧歌。

包括前面榜单第一的歌手颜人中,同样是翻唱《有可能的夜晚》、《女孩》、《孤单心事》等歌曲出道的。

甚至最近《创造营2020》里众位选手翻唱陈洁仪的《喜欢你》,这首歌被重新认为是好像谁唱都很好听的一首歌。

很多经典优秀的歌手的音乐因为版权所属的平台局限,导致很多用户不知道这些歌的存在,而只能接触到翻唱版本。

所有这些新生代歌手翻唱老歌本是件很好的事,既传承展现了旧的好歌,也展现了自己的唱功和嗓音。但平台对音乐人最大的尊重,应该是提供途径让听众用户了解这首歌原本的样子和来源吧,即便没有原版权,也应该注明,否则何尝不是另一种的侵权呢?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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