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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品名称是否可以单独保护(作品保护的范围解读)

影视作品,作品名称在商标上该如何保护?

一、注册商标

按照《商标法》老老实实的来注册,要将作品名称作为商标保护进行商标注册是最直接的。

毕竟影视作品跟著作权关联比较紧密,但和商标等也有一定的关联,通常所说的大IP也一般指知识产权保护比较完善的。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之后享有商标专用权具有排他性,同时商标申请遵循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比较直接有效的是,先注册之后他人自然不能注册与之近似的。

二、提高知名度

作品知名度高的话,可以当做知名度较高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来保护,就具有了在先权利,这样主要用于后期维护权益。

为了避免消费者混淆误认,《商标法》第57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已经确立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对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姓名等商业标志提供了保护。要求:作品知名度高。缺点是需要主动维护权益,不能提前防御,一旦需要维护权益、维护权益查询、维护权益成本会较先直接注册整体偏高,因为注册商标之后是具有在先商标权,本身具有一层防护功能,后注册的已经进行初步筛选,与其近似的直接驳回不需再重新主动提出维护权益。

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但是,虚拟角色名称、作品名称、动物名称、组织名称等由于过于短小,不能表达独有的思想、情感,不能构成作品,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换而言之,著作权法在确定规则的过程中并不认为有必要对虚拟角色名称等客体予以保护以实现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相反,著作权法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为了避免过于限制后来者的创作自由,认为对上述客体不应当予以保护。

四、商品化权

商品化权本身具有一定的争议,比较复杂,没有准确的法理依据,本身又与现有的《商标法》《著作权法》有冲突,本身争议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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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著作权法 商标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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