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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影视作品构成侵权吗?(讽刺性模仿属于合理使用吗)

《非浪》对战《后浪》,网友戏称神仙打架,1:1反讽构成侵权吗?

5月4日,B站发布了一部软广告片《奔涌吧,后浪》,里面的文案引起了无数人的共鸣,视频如下。《后浪》

一朵《后浪》来势汹汹席卷全网,因为两极分化的风评成为新一代现象级话题。

一直以来象征着二次元、小众文化的B站,终于凭借这个“献给新一代的演讲”得以正式进入主流文化视野。然而,在大批60、70后于朋友圈大呼“奔涌吧!后浪”的同时,real后浪可能内心会稍觉魔幻:我竟然第一次因为领导长辈,才得知了一支B站视频的更新?

更有一大批后浪,对这个视频并不买账:假大空、不怀好意......视频里的声色犬马根本不是我们普通年轻人真实的生活!

在部分后浪碍于领导长辈不敢发声时,作为B站百大up主朱一旦,十分头铁地对自家平台作品打响了中门对狙第一枪:白马非马,后浪——《非浪》!

《非浪》里面有个非洲梗,来源于网络账号“朱一旦的枯燥生活”,该账号的系列视频中有一个角色是朱一旦的酒肉朋友,在出演时经常有瞪眼动作,且有时会荒诞地将视频中的其他角色调到非洲去工作。之前形容运气不好称自己为非洲人,因此非洲警告有时也表达“我运气又要很差了”的感叹。

这次的《非浪》借自家梗中的“非洲”之意,基本是对《后浪》的演讲词进行了1:1的反讽狙击→

《后浪》这支广告片可以说是在卖情怀,里面以一个先辈的视角讲述了对于后辈年轻人的理解,但是片子出来以后,形成了非常明显的两极分化倾向,一拨人觉得非常有斗志,展现了年轻人的蓬勃面貌,一拨人觉得空中楼阁,就是纯粹的一碗鸡汤。

何冰老师短短3分多钟的演讲里,金句频出:

1、一个国家最好看的风景,就是这个国家的年轻人。

2、那些口口声声一代不如一代的人,应该看着你们,像我一样,满怀羡慕。

3、弱小的人,才习惯嘲讽与否定;内心强大的人,从不吝啬赞美与鼓励。

4、你们有幸遇见这样的时代,但时代更有幸遇见这样的你们。

5、不用活成我们想象中的样子,我们这一代的想象力,不足以想象你们的未来。

小编为大家摘选几个《非浪》改编的绝妙金句一赏:

《后浪》:人类积攒了几千年的财富,所有的知识、见识、智慧和艺术,像是专门为你们准备的礼物;科技繁荣、文化繁茂、城市繁华,现代文明的成果被层层打开,可以尽情地享用;自由学习一门语言、学习一门手艺、欣赏一部电影、去遥远的地方旅行。

《非浪》:我朱一旦,积累了几十年的资源,所有的人脉、渠道、资金和经验,像是专门为你们准备的礼物。底薪优厚、提成给力、包吃包住。非洲文明的面纱,被层层打开,可以尽情地自拍,自由学习一门非洲语言,学习一段部落舞蹈,欣赏一位异域的姑娘,去遥远的地方打工。

《后浪》:很多人,从小你们就在自由探索自己的兴趣;很多人在童年就进入了不惑之年,不惑于自己喜欢什么,不喜欢什么。

《非浪》:很多员工,从一进公司,你们就在自由探索,你们自己的活路;很多人在刚毕业,就进入了非洲实习,实习于自己喜欢什么。

《后浪》:人与人之间的壁垒被打破,你们只凭相同的爱好,就能结交千万个值得干杯的朋友。你们拥有了,我们曾经梦寐以求的权利——选择的权利。

《非浪》:但你们只凭相同的船票,就能结交千万个共赴非洲的朋友。你们拥有了,曾经我梦寐以求的权利,出国的权利。

在捧腹大笑感叹朱一旦才华的同时,一个二次创作领域由来已久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浮现在小编脑中:

这样以《后浪》演讲词为基础架构恶搞改编的《非浪》,有没有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早在2006年,带有讽刺意味的二创作品版权风险就因《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而在我国备受关注。当年,自由职业者胡戈利用电影《无极》的素材重新剪辑,以嘲讽的方式完全颠覆了原电影的故事情节与主旨,引得导演陈凯歌起诉其侵犯著作权。虽然该案最终以胡戈道歉、陈凯歌撤诉告终,却也引发学界对此种行为定性的激烈讨论。

那么,这次的《非浪》是否属于“模仿讽刺”作品,又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继而不侵犯《前浪》的著作权呢?

什么是模仿讽刺?

“模仿讽刺”一词源于英文“parody”,顾名思义就是对他人作品的恶搞改编,是一种始自古希腊时代的古老文学和艺术形式,以知名作品、驰名商标、公众人物等为模仿对象,模仿者借助各种文学或艺术的表现形式,对模仿对象进行讽刺、嘲弄、讥笑,以达到其对模仿对象所表现出的滑稽、可笑甚至荒谬之处的批判和评论。

其实,为保护言论自由,“模仿讽刺”这种特殊的文艺创作形式在许多国家都已有成熟的判例规则,明确将其作为著作权侵权的豁免条件,但是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模仿讽刺作品”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吗?

王迁老师在《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中认为 :“模仿 ”应与 “讽刺或批评 ”相适应, 同时 还要考虑 “转换性使用”的程度。如果被 “模仿”的部分经过加工改造之后, 达到了对原作进行讽刺或批评的效果, 从而实现了 “转换性使用”, 这种 “模仿”就是“适当”的 。相反, 如果被 “模仿 ”的部分与讽刺或批评的效果并无关系, 其原有的美学价值和功能在新作品中并无发生变化, 则 “模仿 ”缺乏适当性 。换言之, 在 “唤起记忆 ”的目的达到之后, 对原作的 “模仿”越与对原作的讽刺和批判有关, 越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

那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四要素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

在吃瓜群众眼里,“模仿讽刺”是比较喜闻乐见的一种创作形式,看看B站上的鬼畜视频有多少便可知。然而,这种创作形式的特殊点就在于,新作品必须大量引用原作品内容,才能使公众在观看新作品时能清晰、明确地指向原作品。例如此前被起诉的谷阿莫电影解说短视频。

不少学者认为,类似谷阿莫电影解说中的评论内容及方式具有明显的讽刺意味,转换性程度较高,并且,按照《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的“三步检验法”标准,网络影评类短视频并不会“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没有实质性地影响著作权人的潜在市场和利益。

所以,未来韭菜们在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讽刺二创的同时,需要注意避免使用大量原作品中的核心内容,多多注入自己的创作思想,防止因为二次创作而产生侵权风险。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此类讽刺模仿类短视频创作中,如果短视频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则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电作品。不久前,酝酿多年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出炉,其中草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也就是说涵盖了多元化的短视频类型,为短视频创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此条内容的修正不仅适应新时代下短视频发展的新形势,同时与国际公约接轨,体现了我国著作权法制度的完善与进步。

再回到《非浪》中来,有人还认为此类滑稽模仿短视频,很有可能造成对原著作权人造成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原作品的市场,但是小编认为,每个公民都有自由创作的权利,就像《后浪》中强调的“多元化”,所谓社会主流前浪们需为后浪们提供自由创作的社会氛围,以激励创新、促进文化繁荣,“内心强大的人,从不吝啬赞美与鼓励”更不会拒绝多元化的声音,哪怕是批评。

看到这里,《非浪》是否侵权,你心中有答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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