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看起来像猴子自拍照的照片,
此前曾火遍网络。
而事实上,
这张照片也的确是猴子的「自拍」。
照片上的猴子是黑冠猕猴。野生动物摄影师斯莱特(David Slater)在印尼苏拉威西岛进行黑冠猕猴的拍摄工作时,将相机固定在三脚架上,好奇心旺盛的黑冠猕猴在把玩相机的过程中,无意中留下了这些自拍照。
而一场围绕照片的
版权归属的论战也就此展开了
维基共享将黑冠猕猴的“自拍”上传到了网站。维基共享认为,这些“自拍”由人类以外的动物“拍摄”,人类并不享有其版权,所以符合自己的共享原则。
斯莱特要求维基共享删除这些未经他授权的照片,但维基经内部会议协商,认为这些黑冠猕猴的自拍不适用于版权条款,因此继续在网站上共享照片。
美国版权局认为:在美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只有人创作的作品才享有版权。
英国知识产权局认为:英国法律不支持动物享有版权,但如何界定相关人员是否具有版权却很复杂。
随后,斯莱特把黑冠猕猴的照片用到了自己的书《野生动物个性》(Wildlife Personalities)中正式出版。
然而,一家动物保护组织却按照诉讼代理人原则,起诉斯莱特和出版社侵犯黑冠猕猴的版权。
该组织还给图片中的黑冠猕猴起了个名字叫“Naruto”(并不会搓螺旋丸)
并正式向美国北加州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于是,一直认为是自己版权被侵犯的斯莱特,最终坐到了被告席......
最终,法院宣判:动物不是持有版权的法律主体,从而不支持对斯莱特和出版社的指控,同时还对该动保组织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动机和行为表示关注。
本案如果发生在我国,结果会不会不一样呢?
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然不包括动物在内。该条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时,用语是“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也无法解读出外国动物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因此,猕猴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当然也无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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