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
《大清著作权律》完全采用了英美法系的著作权立法模式,在当前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之际,有必要重温一下我国第一部著作权立法,探究其对当前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积极启示。
1910年,清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大清著作权律》,分为“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 5章,共55条。对于版权的概念、作品的范围、作者的权利、取得版权的程序、版权的期限和版权的限制等问题,均作了相应的规定。长久以来,我国学界对该法的研究不多。既有的研究成果呈现两个特点:第一,主要基于法史学的立场上,对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研究其产生背景、政治历史意义及其缺陷,很少有学者从纯著作权法角度进行深入分析。第二,多认为《大清著作权律》仅具历史意义,而缺少现实价值。本文认为《大清著作权律》完全采用了英美法系的著作权立法模式,在当前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之际,有必要重温一下我国第一部著作权立法,探究其对当前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积极启示。
一、《大清著作权律》采用英美法系的著作权立法模式
第一,在立法目的上,采激励说而非人格说。对于《大清著作权律》的立法目的,清政府宣示:“照得文明之进步惟恃智识之交通,学术昌明端赖法律之保护。近世欧洲各国,其文艺、美术之能日新月异者,良由定有专律,以资维持。我国载籍素称宏富,技艺亦甚精良,惟往往有殚毕生心力著成品物发行未久,翻制已多,是著作者尚未偿劳,而剽窃者反已获利,殊非所以奖励学术之道”从此宣示中可以明确地看出,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文艺繁荣、学术昌盛。为达此目的,需要保护作者的财产利益,赋予作者以著作权,与保护作者人格没有关系。
第二,在著作权框架上,没有设置著作人格权制度。《大清著作权律》第1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就是对著作物有着重制利益之权,没有规定署名权、完整权、发表权等著作人格权。另外,《大清著作权律》第5条规定:“著作权归著作者终身有之;又著作者身故,得由其承继人继续至三十年。”第6条规定:“数人共同之著作,其著作权归数人共同终身有之,又死后得由各承继人继续至三十年。”第21条规定:“将著作权转售抵押者,原主与接受之人,应连名到该管衙门呈报。”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著作权作为一种纯粹的财产权,在转让、抵押、继承方面没有受到著作人格权的限制。
第三,在著作权主体方面,对法人、非法人组织没有歧视。在著作权主体问题上,《大清著作权律》第8条规定,官署、学堂、公司、局所、寺院、会所等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得成为作者。第26条规定,出资聘人所成之著作,其著作权归出资者有之。显然,在《大清著作权律》上,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第四,实行著作权登记取得制度。著作权登记取得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安娜女王法》作为第一部版权法颁布后,明文提出了“登记”的要求。《安娜女王法》重点保护的是复制发行权,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有效防止他人对作品的擅自复制。美国版权法也要求进行版权登记,但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条件,只是作为提起侵犯版权诉讼的前提。《大清著作权律》第11条规定,凡著作权均以注册日为起算年限。也就是说,不注册就没有著作权,这一点也是深受英美模式的影响。应当说,著作权的登记取得制度也有一些优点,比如实行登记取得,可以明确、有效地证明著作权人的身份,减少著作权权属之争,有利于著作权纠纷的处理,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大清著作权律》采用英美著作权立法模式的原因
首先,在立法动因上,《大清著作权律》的产生主要是受美英日等国的压力产生。1902年至1903年,美英日三国提出了中国应从速立法保护三国产品在华知识产权的强烈要求。这次谈判,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清王朝的著作权立法和著作权制度的建立;
其次,《大清著作权律》主要是学习日本著作权立法。将近91%的条文直接从日本著作权法移植,其余少部分条文则是由于国情的差异而没有吸纳。而当时的日本著作权法主要也是师从英国著作权法,比如,其中并没有著作人格权方面的规定,而这一点恰恰是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再次,《大清著作权律》产生的重要动因是保护出版界的利益,而不是作者利益。鸦片战争后,现代印刷术传入中国,极大地促进了中国新式出版业的发展,新式出版发行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商务印书馆等出版机构做了大量的版权保护工作,为中国近代版权立法铺路垫石。1904年,官方出版机构北洋官报局公然翻印了文明书局的《中国历史》等四种图书,引发了诉讼纠纷,可以说,正是这场盗版纠纷揭开了《大清著作权律》制定的序曲;
再次,《大清著作权律》深受英美版权理论的影响。在大清著作权律制定之前,引进几部重要的理论著作,第一部理论著作《版权考》早于大清著作权律7年发行,该书全面介绍英国和美国的版权法理念和制度。1904年,美国传教士林乐知撰写了《版权之关系》,传播英美模式的版权知识。而大陆模式的著作权理论对《大清著作权律》的制定基本没有影响;
最后,我国有着对出版商利益进行保护的长久传统。从中国宋代,尽管没有著作权理念,但政府对出版商利益有着各种行政保护措施。在清末,对出版商行政保护的事例越来越多。正是有着对出版商利益进行行政保护的悠久传统,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才毫无困难采用英美模式。
《大清著作权律》的主要特点有哪些(1910年清政府颁布)
《大清著作权律》完全采用了英美法系的著作权立法模式,在当前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之际,有必要重温一下我国第一部著作权立法,探究其对当前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积极启示。1910年,清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大清著作权律》,分为“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 5章,共55条。...
-
跨平台投诉盗图有用么(全国首例跨平台盗图案件告破)
近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一起“电商跨平台盗图案件”,这也是全国首宗相关类型的案件。来源: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放眼国内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范围大多都只局限于本平台内所产生的侵权行为,对于跨平台侵权则表现得不尽人意。卖家们投诉无门,束手无策。但本次案件开辟了盗图跨平台维权先例,将成为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