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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侵权泰山啤酒被告(泰山啤酒起诉燕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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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擅自使用与“泰山原浆7天”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不正当竞争。

1月21日,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简称泰山啤酒)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鲜活北京”发布公告称,泰山啤酒诉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燕京啤酒)、北京燕京仁和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迎来一审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燕京啤酒在北京地区生产销售“燕京7日鲜”啤酒行为对”泰山原浆7天鲜活啤酒“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判令燕京啤酒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且赔偿泰山啤酒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6万元。

据了解,“泰山原浆7天鲜活啤酒”是泰山啤酒于2010年推出的产品。2013年8月,开始在北京销售。同时,泰山啤酒于2016年推出瓶颈较短、瓶身较长的720mL深棕色玻璃瓶且瓶身前标设计醒目、烤花工艺的数字“7”的包装。

2019年5月,燕京啤酒推出“燕京7日鲜”啤酒,同样使用了720mL容量、瓶颈较短、瓶身较长的深棕色玻璃瓶,瓶身正面主标贴也使用了较为突出的数字“7”。

泰山原浆认为,燕京啤酒擅自使用与“泰山原浆7天”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的恶意,遂将燕京啤酒和北京燕京仁和商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生产、销售涉案被诉侵权啤酒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

经查,法院经审理认为,“泰山原浆7天”产品包装、装潢,确实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燕京啤酒也确实擅自使用了与“泰山原浆7天”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作出上述判决。

面对一审判决,泰山啤酒市场总监马晓珑表示,“我们感谢法院做出了公正的判决。未来,我们致力于持续提供优质的产品,以回馈广大消费者对泰山啤酒的信任与青睐。同时,也将随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消费者与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标签: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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