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商标权>>商标保护经验

蔡徐坤粉丝唯一受法律保护(商标名字怎么起好通过)

林志玲耗五年“抢”名字,蔡徐坤给粉丝注册商标,易烊千玺不通过

林志玲为姓名商标维护权益五年,蔡徐坤出道即为粉丝名注册商标,公众人物的个性化“标签”保护发生了什么变化?

“林志玲”商标获初审,将完成全类别注册

商标局6月6日公告显示,华语影视女演员、模特林志玲申请注册的商标“林志玲LINZHILING”和“林志玲LINCHILING” 初步审定,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均为第1、3、5、25、26、41类。

(▲“林志玲”商标初审公告)

本次获初审的商标是林志玲本人成功注册的第2批“林志玲”相关商标。

2017年5月,林志玲已成功在30余个类别商品上注册“林志玲 LINCHILING”和“林志玲 LINZHILING”商标,本次在最后6个类别上通过初审后,林志玲便完成了本人姓名商标在45类商品上的全类别注册。

(▲商标局网站综合检索截图)

姓名商标维护权益曲折,耗时五年终成功

然而,“林志玲”姓名商标并非一开始就如此顺利地归属了林志玲本人,本次获初审的商标也经历了四年的波折申请过程。

(▲初审公告中“林志玲”商标流程状态)

早在2005年,有人已申请注册“林志玲”商标且成功获得初审公告,随后的几年间又有别有用心者大批量抢注林志玲相关商标并予以商用,而林志玲团队自2015年发现这一情况后,陆续通过申请无效宣告及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使得在先抢注商标逐个被宣告无效,历经五年,最终才让自己的姓名商标得以注册在自己名下。

(▲部分抢注商标信息)

附维护权益时间线:

l 2015年4月 对抢注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l 2016年2月 提交“林志玲 LINCHILING”和“林志玲 LINZHILING”两个商标的45个全类别申请

l 2016年12月4日 商标申请被驳回

l 2016年12月30日 申请驳回复审

——2017年2月 经过复审 申请商标在三十九个商品类别上获初审

l 2017年8月 对首个抢注姓名商标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为由提起撤销申请

l 2018年05月 其中六个类别上的商标复审申请被驳回

商标局理由:“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l 2018年7月 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一、诉争商标与第16733783号“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5403953号“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第18385180号“林志伶”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第18727661号“林志铃”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四)、第4840427号“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五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且已成功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第25、26类上注册申请的障碍。

三、引证商标一、三、四本身权利状态不稳定,原告将对引证商标一、三、四提起相应无效宣告等程序。

四、引证商标一、三、四的申请人名下申请了大量与原告姓名、商标近似或高度关联的商标,其恶意抢注、并依附于原告的知名度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商标网查询截图显示抢注商标者多年来持续申请注册了多个与林志玲有关商标)

l 继续对抢注商标申请无效宣告 引证商标逐个被裁定无效

——2018年12月17日 引证商标一被裁定无效

——2019年06月11日 引证商标三、四被裁定无效

商标局理由:

争议商标易使公众联想到中国台湾知名的女艺人、演员、模特、歌手、主持人——林志玲,即本案申请人。

申请人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的知名度,却作为与申请人无任何关系的自然人,在未经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将申请人的姓名“林志玲”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

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l 2019年8月 法院判决撤销商标局的驳回裁定

法院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因无效程序被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五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故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l 2020年5月 商标局重审予以最后6类商标初步审定

至此,历经几番波折,林志玲对自己姓名商标保护终于落实。

维护权益期间林志玲本人还曾在微博发布了律师函,表示侵害自己姓名权的商标已被判决无效,但律师函内容显示仍有人恶意攀附、使用林志玲商标营利,也足以看出其出维护权益的不易。

(▲ 林志玲微博截图)

从正式展开商标维护权益开始至完成自己姓名商标全类别注册共五年,经历了无效宣告申请、注册申请、撤销申请以及数场诉讼,“林志玲”相关商标的所有权利终于回到林志玲本人手中。只因为没有尽早注册,后续保护自己的姓名商标竟需要付出如此的努力,实在有些令人唏嘘。

艺人商标意识增强 ,个性化标签一并注册

在泛娱乐化的今天,明星艺人的符号标签始终是许多人觊觎的对象,而抢注商标试图利用后续转让收益赚取不义之财或者是攀附明星的声名谋取利益便成了惯用操作手段,名人姓名商标被他人不当利用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此环境下,越来越多艺人明星都开始重视自己姓名或艺名的保护。

与林志玲商标同批次获初步审定的就还有最近因田园牧歌式乡村生活视频大火的网红美食博主李子柒,其运营公司杭州微念科技有限公司近几年来也为其申请注册了涵盖几十个类别的“李子柒”商标。

韩国出道后归国发展的吴亦凡、鹿晗也在回国发展的前两年由工作室申请注册了全类别姓名及艺名商标。

部分谨慎的艺人团队更是从成名初始便申请了艺人的姓名商标,因2018年《偶像练习生》这档选秀综艺大爆的流量型偶像蔡徐坤,在出道一年内便给本名“蔡徐坤”、昵称“KUN”注册了商标,甚至连粉丝群体名称“IKUN”也没落下,而且几乎每一个商标都是45类全类别注册,其团队对艺人个人标签式商标保护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商标局网站检索“蔡徐坤”显示商标部分截图)

作为公众人物,无论是出于个人声誉的保护还是个人事业的发展考虑,无论是为个人姓名商标进行合理维护权益,还是将特属自己的姓名、艺名或其他个性化标签注册为商标进行保护,都是明智之举和必要行为。

审核标准变化,明星名字抢注有望减少

近年来,随着明星商标保护意识的增强,商标局对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申请的审核标准也愈发严格,与明星毫无干系之人申请明星姓名商标将变得更难通过。

上述林志玲的维护权益过程中,商标局最终宣告抢注商标无效的理由中便强调到:“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的知名度,却作为与申请人无任何关系的自然人,在未经申请人许可的情况将申请人的姓名‘林志玲’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

对大量尚未自己注册商标的明星,商标局也对与艺人无关之人的抢注申请给予了更严格的审核。笔者于商标局网站查询“易烊千玺”商标,共显示45条申请, 均为与艺人易烊千玺无关企业或个人申请,尚未发现由本人或其公司、工作室提交的商标申请。而45条申请中,除2016年以前申请注册的五个商标获注册外,其余40个商标无论是否出现同类商品近似情况均被驳回。

(▲商标局网站检索“易烊千玺”显示商标部分截图)

2018年12月商评委作出的“关于第26285974号‘易烊千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显示,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为:申请商标“易烊千玺”属于臆造词,无明显含义,不指代任何事物,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针对这一点,商评委给出的驳回理由清楚写到:

申请商标“易烊千玺”系公众人物的姓名,以此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枕头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据此可大致推测,近几年商标局对无关人士注册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审核标准已经有所变化,抢注明星姓名商标以期不当牟利的行为或许能得到一定遏制。

新商标法开始施行后,对商标抢注的规制和对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也有所加强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做出了第四次修改,修改后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新商标法在规制非正常商标注册行为做出了更严格规定。有学者认为,其中以下几点变化将有利于阻止恶意抢注行为:

一是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二是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合理注意和审查义务。

另外还增加了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处罚方式,即对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给予行政处罚。处罚机制的完善必然会增加恶意抢注行为的违法成本,从而有利于减少抢注行为人的恶意注册行为。[1]

最后,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律师认为,该条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在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的同时也能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该条款必然能够在日后的抢注商标维护权益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2]

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实践中审理标准日趋合理,利用名人名字等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将会有效减少,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维护权益也不再需要几经波折。


标签:

版权声明: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您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2122047013@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39XXXXXXXXXXX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