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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和CB有什么关系(商标相似名字相似算不算侵权)

建行CCB商标遭CB异议,欧洲法院宣判有惊无险

中国建设银行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将“自家行徽+CCB”注册为欧盟商标,谁料被他人提出异议,这一等,就是6年。

银行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发工资、存取款、办房贷、办理财……都与银行密不可分,以至于大家对身边的各个银行的logo和英文简称简直再熟悉不过了,而且上古时代坊间就已流传着这样的段子:

CCB:存存吧?

BOC:不存!

ABC:啊?不存?

ICBC:爱存不存!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四大行之一、被戏称为“存存吧”的中国建设银行,在2014年向欧盟商标主管机构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将“自家行徽+CCB”注册为欧盟商标,谁料这一申请竟与法国CB银行卡集团的商标撞车,导致对方提出异议,商标注册申请也因此而被搁置。这一等,就是6年。

上周四(6月11日),欧盟最高级别法院欧洲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欧盟普通法院的判决和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一上诉委员会的裁定,这意味着建行的行徽终于能获得欧盟商标注册了。

先放上建行申请注册的商标:

建行是于2014年10月14日向EUIPO申请将其行徽注册为欧盟商标的,使用在第36类“银行服务;金融评估(保险、银行服务、不动产);金融服务;贷记卡服务;贵重物品存放;古董估价;经纪;担保;信托”等服务上。

2015年5月7日,法国CB银行卡集团(Groupement des cartes bancaires,下称“CB集团”)就建行这件行徽标识在以上全部服务类别上的注册,向EUIPO提交了异议申请。CB集团提出异议的理由是该商标与多项在先权利冲突,其中包括一件在先商标权

CB集团的这件在先商标申请注册于1999年11月12日,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和金融;签发旅行支票和信用证;金融事务、货币事务、银行服务”等服务上。从时间上看,这件引证商标确实远远早于建行申请商标的申请日。

CB集团认为,建行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商标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近似使得在先商标获保护地区的相关公众存在混淆可能性,违反了欧盟关于商标的第207/2009号条例Article 8(1)b和8(5)条款规定。

吃瓜群众甲:

你觉得这俩商标像吗?

吃瓜群众乙:

根本就不像嘛!怎么会构成近似商标呢?

不过EUIPO的审查员们可不这么认为。

2016年10月4日,EUIPO异议部门支持了CB集团的异议理由,即两件商标之间存在Article 8(1)b意义上的混淆可能性。不过EUIPO异议部门并没有审查有关Article 8(5)条款的理由。

建行随后提起申诉。EUIPO第一申诉委员会重新审查后作出裁定,仍然坚持EUIPO异议部门的观点。

EUIPO第一申诉委员会裁定称,由于在先商标的使用,法国相关公众会将在先商标视为指的是“CB”卡。所谓CB卡,正是由CB集团发行的一类银行卡。

▲ 带有“CB”商标的银行卡(来源:CB集团网站)

事实上,在CB集团对建行此次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同时,其还对建行另外一件单纯文字商标“CCB”提出过异议,EUIPO申诉委员会在该申诉案中裁定文字商标“CB”在法国在第36类服务上享有声誉。此次EUIPO援引该案裁定中的这一结论,认为CB集团的证据证明了该声誉的持久性。

考虑到双方标识所指定的服务相同性、标识本身的近似性及在先商标在法国的声誉,EUIPO第一申诉委员会认为,双方标识的差异以及相关公众高于一般水平的关注度不足以排除造成混淆的可能性。

在裁定中,EUIPO第一申诉委员会还不忘给建行“补一刀”:“消费者并没有定期使用某些由申请商标指定的建行服务,这增加了这些消费者被自己对双方标识的不准确回忆误导的可能性,即使其注意程度较高。”

你家服务在欧洲没几个人用,你这商标只能让人以为是CB集团的标识!

说我在欧洲没人用?!可叫CB的也多着呢啊!天朝建设很(hen)行(xing)的建设银(yin)行(hang),不能忍!起诉!

好吧,小编查了一下公开报道,其实建行早在2009年就已经在欧洲设立首家全资子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伦敦)有限公司,2013年中国建设银行(欧洲)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卢森堡分行已经开业,2015年建行在欧经营机构已经达到十家,包括法国巴黎的分行。虽然跟欧洲很多当地银行的历史没法比,但在中国的商业银行里,建行的欧洲布局还不算晚。

▲ 关于建行在海外业务布局的报道

2017年9月27日,建行就EUIPO第一申诉委员会的裁定,向欧盟普通法院起诉,对裁定中有关在先商标显著性、双方标识近似性以及混淆可能性是否存在等问题提出质疑。无奈的是,欧盟普通法院认为起诉没有依据,仍然驳回。

不过在建行坚持继续上诉后,终于获得了欧洲法院的支持。

欧洲法院在上周公布的判决中认为:“根据《欧洲联盟法院规约》第61条第1款,如果上诉有充分的依据,则在诉讼程序状态允许的情况下,法院本身可就此事作出最终判决。本案中,法院已拥有作出最终判决所必要的信息。”

欧盟普通法院:

我,我们不行!

欧洲法院:

不,我们可以!

欧洲法院表示,在先商标的显著性是评估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的一个相关因素,显著性须根据该商标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相关公众的推定认知来确定。欧洲法院指出,尽管在先商标指定的服务范围非常广泛,但EUIPO第一申诉委员会未能通过更广泛地考虑该商标指定的服务来审查该商标的显著性。

在一审中,欧盟普通法院认为可以由在先商标的声誉和显著性因素推断出该商标会被视为“CB”,所以商标的文字部分是主要的,进而由此反过来主导对双方标识近似性的评估。但二审中,欧洲法院对这种方法画了一个大大的错号。

欧洲法院认为,在先商标的声誉和显著性因素不涉及多个标识之间的比较,而仅涉及单个标识,即异议人拥有的注册商标。由于这两个因素在范围上根本不同,因此,对其中一个的审查并不能得出关于另一个的结论。换言之,即使在先商标因其较高声誉而具有很高显著性,也不能因此而确定该商标是否及如何与另一件商标近似。因此欧洲法院认定,EUIPO第一申诉委员会依靠在先商标的声誉来评估双方标识的近似性,这种方法是不正确的。

由此,欧洲法院认为建行的诉求是有依据的,应当被支持,因此被诉裁定应予撤销。

历经6年的争论,建行终于迎来了欧洲法院作出支持自己诉求的判决。回忆这个马拉松式的诉讼过程,真是不禁令人替建行捏一把汗。

随着对外经贸快速发展,以及本世纪初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陆续完成,我国银行机构国际化进程正逐步深入,出海布局不断扩展,商标布局自然是其中重要一环。诸如建行这样商标在海外遭遇异议、无效的情况,恐怕会越来越常见,金融行业从业者们也需要及早建立起自己的商标护城河,护好自家的核心知识产权,才能更好地跨出国门谋发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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