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大米不打‘松花江’打什么?难道我打黄河大米吗?”
近日,因产自松花江的大米包装上印有“松花江”字样,近50家大米公司、经营部被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著名跨国企业正大集团的控股公司)起诉,称其使用“松花江”商标侵权。法院一审判该公司胜诉,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此事一出,众人哗然。被起诉的商家认为这是“青花椒”案的再现,“公司以维护权益之名,行‘碰瓷’之实,属于恶意诉讼。”目前,部分商家不服判决,已上诉。
那么,松花江产的大米,标明“松花江”字样是否侵权呢?
01
“松花江”商标有效,维护权益工作全面展开
正大桑田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名下共申请过5件核定使用在大米商品上的“松花江”商标,最早的一件申请于1996年,是中国第一件大米商品上的“松花江”商标,后经转让程序至正大桑田手中。
正大桑田公司持有的这5件商标均是一般商标,而不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5件商标中,最近申请的2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商标流程显示“驳回通知发文”,前3件商标均获注册,即本次涉案商标,分别是第1151550号、第16402823号、第17316793号“松花江”商标,都曾被他人提出过无效宣告或撤销三年不使用,但最终均维持有效。
据了解,正大桑田公司的维护权益工作从去年3月开始,商标侵权主诉案件数量开始有了持续增长,单月最高达18件。诉讼地域则以四川省最多,而四川省也是“青花椒”案的主要被诉地区。
02
“松花江”用了十多年突然被诉
李庆忠是成都郫都区海霸王市场粮油区的兴粮泉经营部的老板,这次被起诉侵权的就有他们家。
正大桑田公司认为,他们对“松花江”商标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粮油市场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商家在包装袋上显著使用“松花江”字样,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兴粮泉公司(大米生产商)、兴粮泉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14万元。
李庆忠是黑龙江人,从小喝着松花江水长大的,在成都做大米批发生意已经十多年了,包装袋上的“松花江大米”也用了十多年,而且还专门给大米包装袋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突然被告侵权,李庆忠方认为“松花江”是专有地名,是通用名词,自身标注“松花江”是为了突出产品产地,字体、排列、展示方式等与正大桑田公司所持有的商标有明显区别。
且外包装上有厂家、商品名称等作为区分,包装袋也于2016年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03
法 院 裁 决
郫都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松花江”是河流名称,不属于商标法中限制的县级及以上的特定地名,且被告兴粮泉方并未举证证明“松花江”三字系法定的通用名称,或已作为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指代作为大米来源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正大桑田所拥有的商标从1998年就核准注册,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兴粮泉公司在包装袋正面突出使用“松花江”3字,区别仅在于没有使用拼音,这足以使公众混淆。且包装上“兴粮泉”3字小于“松花江”3字,客观上无法准确直接起到区分的作用。兴粮泉公司在商业活动中,应当主动避让该商标。即使需要用“松花江”标明产地,也应有意识地调整语言组织、字体、字号、用色、位置布局等。
综上,法院判被告兴粮泉方侵权属实,赔偿原告损失4.7万元。
诸位被告商家由此案也联想到“河南逍遥镇胡辣汤”“陕西潼关肉夹馍”“四川青花椒”案。他们认为,正大桑田公司就是“青花椒”案的翻版,以维护权益之名,行“碰瓷”之实,属于恶意诉讼。目前,他们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作为“松花江”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提起维护权益诉讼的行为是其合法权益。但此次问题的争议根源是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时,其保护的范围是否应该有所限制,是否涉及过度侵占公共资源。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及青花椒案——明确“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护权益”不受保护,对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松花江”大米侵权案是否是又一起“青花椒”案,还有待二审法院的裁决,我们也将继续关注。
标签:
版权声明: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您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2122047013@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