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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报告和年报成为专利侵权证据,最高法审结江西两公司碳酸锂纠纷

作者:黄莺



7月8日晚间,上市公司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材料,002756.SZ)发布涉诉公告。永兴材料全资子公司江西永兴特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 江西永兴新能源” )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裁定书 》 编号为:( 2022 )最高法知民终6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赣州亚泰钨业有限公司(简称“亚泰钨业 ”)诉江西永兴新能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进行裁定 :1. 准许亚泰钨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0 元,减半收取 500 元,由上诉人亚泰钨业负担;3.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在公告中,被告永兴材料提到了原告亚泰钨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理由。2017年9月27日,专利权人宜春亚泰锂业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从低品位锂云母中提取碳酸锂的方法”专利,于2019年3月15日授权,专利号ZL 201710887288.2,并于2020年10月29日将专利权人变更为赣州亚泰钨业有限公司(“亚泰钨业”)。亚泰钨业根据永兴新能源“年产1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的项目内容《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相关表述,认为永兴新能源所使用的碳酸锂生产工艺技术与其专利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要求永兴新能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是永兴新能源碳酸锂生产工艺技术为永兴新能源技术团队独立研发,经永兴新能源技术人员对亚泰钨业专利发明与永兴新能源碳酸锂生产工艺技术对比,永兴新能源碳酸锂生产工艺技术与亚泰钨业的专利发明“一种从低品位锂云母中提取碳酸锂的方法”的保护范围不同,存在多处关键技术点差异,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的本质有区别,不符合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中关于专利侵权的“全面覆盖原则”规定。因此,在今年1月4日,永兴材料发布的公告显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亚泰钨业诉江西永兴新能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亚泰钨业全部诉讼请求。随后在今年2月12日,永兴材料发布的公告显示,亚泰钨业因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诉江西永兴新能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结果,以亚泰钨业的撤诉而告终。这起案件中,值得注意的是亚泰钨业寻找得来两份侵权证据分别来自,永兴材料的环评报告和年报。但对永兴材料2019年年报的研究发现,该年报中涉及与碳酸锂技术相关的内容主要是以下两部分:来源:2019年年报

来源:2019年年报

实际上,从2019年年报中上述披露的内容,应该很难作为工艺侵权的证据。

而在另一份"环评报告"中,可能公开披露的技术内容更多,该报告长达139页。

来源:环评报告

但是,在双方发生纠纷之后,雪球上曾有一篇文章在分析双方争议的工艺的技术特点异同,也提到了2019年年报中披露的内容,这个披露的显然工艺步骤更详细一些,或许意味着目前公众获得的2019年年报,已经是经过修改后的版本了。

来源:雪球

从雪球披露的内容来看,有关工艺的描述还是要较目前年报中的内容更细节一些。

因此,亚泰钨业以其为侵权证据,并非没有的道理。

而永兴材料在去年也曾试图无效掉这件专利,最终并未成功,该专利继续维持有效。

当时代表永兴材料的是浙江千克,代表亚泰钨业是福州元创。

来源:雪球

如果看一看这件专利的权利要求,也会发现,亚泰钨业这件专利无效不掉可能也是有理由的,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太多,保护范围太窄。

涉诉专利

而这样的专利一旦想去维护权益,就会遇到永兴材料在公告中所提到的质疑,就是双方的工艺有很多区别点,这样就是不侵权。

所以,如果仔细分析过双方这次诉讼的案情后,就会发现,最终亚泰钨业撤诉似乎也是必然的事情。

这起案件,也反映出来,中国当下最普遍的专利意识和维护权益天花板,当一件专利在申请时都没有好好去形成保护,撰写出范围适当的权利要求,在未来维护权益时,就会遇到很多问题。

企业也只有从这些实战中真正意识到专利本身的价值,才有可能真正愿意去为有价值的代理服务付费,否则中国的创新和保护就会一直停留在这种低质的循环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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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永兴 亚泰 碳酸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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