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集团:信息管理中心高管受贿案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2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赵某、暴某、董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单位“上海联纵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联纵数据公司)”、被告人王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1年6月21日提起公诉,于2021年11月15日判决。
信息管理中心4高管受贿入狱,1名另案处理
1、冯某:万达集团信息管理中心常务副总经理;
2、赵某:万达集团信息管理中心商务综合组副总经理;
3、暴某:万达地产信息管理部运维项目组资深经理;
4、董某:万达集团信息管理中心商务综合组主任工程师;
5、朱某1(另案处理):万达集团信息管理中心总经理。
合谋让不达标公司中标“客流统计项目”
2017年至2020年间,“冯某、赵某、暴某、董某”利用各自管理、经手万达广场店铺级客流统计项目招标的职务便利,在明知被告单位“联纵数据公司”相关产品不符合集团招标条件的情况下,仍合谋违规让该公司产品中标。
2017年9月至2020年4月间,朱某1(另案处理)利用其全面负责万达广场信息化建设业务的职务便利,为被告人王某实际控制的被告单位联纵数据公司中标万达广场店铺级客流统计项目提供便利。
235万贿赂款分配
“冯某、赵某、暴某、董某”多次收受“联纵数据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5万元,经审计:
冯某:分得77万余元;
赵某:分得38万余元;
暴某:分得16万元;
董某:分得13万元。
(另案处理的“朱某1”:价值30万元的联纵数据公司股份以及以公司分红款的名义转账至朱某1指定银行账户的贿赂款60万元)
案发后,五名被告人均退出全部涉案赃款。
获得公司谅解,仍判有期徒刑
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冯某、赵某、暴某、董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均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获得公司谅解,最终判决:
1、冯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赵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3、暴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4、董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贿赂公司及其法人判刑
上海联纵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行贿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王某(法定代表人):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判决涉及的证据
判决涉及的证据包括:相关公司的营业执照、任职情况说明、岗位职责说明、劳动合同书、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案关系人朱某1的供述、证人王某、唐某、张某、朱某2、凌某的证言、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记录、公司证明、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电话记录、万达集团提供的报案书、情况说明、原厂投标授权函、监控设备采购合同书、万达广场店铺级客流统计项目招标文件及合作协议、客流合作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银行回单、万达集团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案发及到案经过、户籍人员基本信息等。
标签: 万达集团
版权声明: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您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2122047013@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