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丰808”玉米种被诉侵害知名玉米种“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并被索赔300万元。然而,双方分别委托了不同机构对玉米种子的基因进行相似性检测,得到的报告结果却截然不同。不同的检测结果,双方孰真孰假,法院将如何认定?
作者 | 代明东
编辑 | 玄袂
图源 | 昵图网
7月20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对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公司”)与北京新实泓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丰公司”)、忻州市忻府区五台山瓜菜种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台山公司”)间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 原告:被告高仿品种侵害原告植物品种权 #
“先玉335”是国家2004年审定的普通玉米品种,编号国审玉2004017,籽粒黄色、半硬粒型,有高抗茎腐病,中抗黑粉病、弯孢菌叶斑病特征,适于河南、河北、山东、陕西、安徽、山西运城等地的夏播种植。
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公司”)是由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国杜邦公司所属先锋国际良种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合资公司,享有玉米品种“先玉335”的销售权。
2020年3月,登海公司发现忻州市忻府区五台山瓜菜种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台山公司”)销售的“泓丰 808”种子实际为“先玉 335”,便将“泓丰808”的研发公司北京新实泓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丰公司”)与销售商一并诉至法院。
登海公司认为,被告泓丰公司、五台山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了包装为“泓丰808”、实际为“先玉335”的种子,侵犯了登海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给登海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主张被告赔偿300万元。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CNA002842G号公告
# 被告:高仿并非同种 索赔额度虚高 #
泓丰公司认为其依法生产、经营涉案品种“泓丰808”,不应被认定侵权。泓丰公司称,“泓丰808”系其亲自选育并获得推广资格的种子品类;其具备合法生产、经营涉案品种“泓丰808”的资质,农作物种子扦样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生产确认函等文件以证明该品种系独立、合法的新品种。在被告委托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泓丰808”与“先玉335”在国家DNA指纹检测标注规定的40个位点中有1个存在差异(P01)。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CNA013806G号公告
登海公司提交了河南中农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其中显示“涨丰 808”与“先玉 335”的差异位点数为0,泓丰公司则坚称“泓丰 808”品种已通过农业行政部门的审定,且拿出新锐农公司的检测报告,证实“涨丰 808”与“先玉 335”存在一个位点的差异。被告生产、经营“泓丰808”不构成对“先玉335”的侵权,请求驳回登海公司诉讼请求。
针对登海公司索赔的额度,被告泓丰公司提出,“先玉335”系2004年审定通过的植物新品种,商业价值低。且登海公司依据8家玉米种子销售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所谓“种子行业整体39.4%的利润率”难以信证,且不同品种利润率不同,“先玉335”又只有登海公司生产经营,以行业平均利润判定其价格不合理。但登海公司称被告每公斤获利额度亦有虚高。
# 索赔300万元依据何在? #
(庭审现场,图源:知产北京)
在庭审过程中,泓丰公司就登海公司的索赔数额提出质疑,并提交了利润率为负的2020年年度报告、银行单据等新证据以反驳。但登海公司对此予以驳斥,认为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在年报范围内,银行单据也没有表现出双方交易的内容为“泓丰808”种子。
登海公司对索赔金额的解释是,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上“泓丰808”的交易价55元一袋(每袋1.5kg)为计算标准,参考全国八家上市种子中四家有玉米种子销售的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为39.4%,计算得出“泓丰808”获利为14.4元/公斤。
泓丰公司方面认为,“泓丰808”的销售最后一环销售商处呈现的55元售价中大部分收益不归属泓丰公司,公司不对其负责;同时指出,登海公司计算行业平均利润率所用的四家玉米公司均未销售“先玉335”,利润率与该种玉米无关。
#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与品种审定保护有何区别? #
在法官询问当事人有关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与品种审定保护的区别时,双方代理人分别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原告登海公司称,新品种权保护与品种审定保护有四个方面的不同。一是认定目的不同,植物新品种权是为了保护品种权人的知识产权权利,审定是为了确定某些品种是否适合用于某些地区种植推广,是否有经济价值;二是性质不同,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审定是行政许可行为;三是实施机构不同,品种权统一由国务院农业、林业部门受理,全国统一,审定分为国审、省审,由不同的审定委员会实施;四是适用范围不同,所有的植物新品种都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审定只是主要作物,蔬菜等仅需备案,不需审定。
泓丰公司表示,品种审定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审定通过的品种能取得合法的推广资格。自2013年后,主管部门在审定测试时,一般会对参试品种进行DNA检测,以核实参试品种与已知品种相比是否具有新颖性。泓丰公司表示,其“泓丰808”并未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
# 双方DNA鉴定报告结论不同 #
《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 SSR标记法》(NY/T 1432-2014)是我国农业行业标准,根据这一标准,若在40个位点中检测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差异,则直接判定对照样与标准样为不同品种;差异位点为1,判定为近似品种,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近似品种持方,证明该品种系真实存在的新品种;差异位点为零,认定为极近似或相同。
《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 SSR标记法》
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在2013年以后,审定品种应当进行DNA检测,以核实是否与已经审定的品种相同。该工作应当由组织单位委托相应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品种是否侵权,以被控侵权繁殖材料与授权繁殖材料是否具有相同的特征特性为判断依据,采用室内(DNA指纹图谱)或室外(DUS测试中的特异性检测)进行鉴定、判断。DUS测试可以依照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测试指南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国家机构检测,也可以企业依指导自行组织。
在司法实践中,DUS测试(田间观察检测)常常作为检测种子之间是否存在差异的重要证据。
泓丰公司认为,“泓丰808”系原农业部认定的品种,与已知所有近似品种均进行了比对筛查,不构成侵权;DUS测试的相关信息未当庭提供。
庭审中,双方围绕DNA检测报告的样品保藏、检测资质,以及被告报告中差异位点的认定进行了辩论。
登海公司的“泓丰808”样品自市场购买而来,经公证保全后送往检测机构检测,335样品是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泓丰公司质疑该样品为何不向北京的种子库提取样品,登海公司表示该问题需要向公司核实。泓丰公司的样品系市场购买的“先玉335”和自己保藏的“泓丰808”,委托检测机构有相应检测能力,但没有检测资质。登海公司质疑被告检测报告真实性和公信度,泓丰公司则认为登海公司保藏的测试样距离品种认证已时隔十余年,品种性状稳定性存疑,保藏种质未经背书,不承认检验结果。
对于泓丰公司DNA检测中差异性呈现的波峰,登海公司不予认可。泓丰公司认为实验与重复实验中呈现的波峰有高度相似性,较稳定,应该认为有差异。
# 是否应重新鉴定? #
今年7月7日刚刚施行不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22条规定,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检、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应有合理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未提出合理理由及证据的,人民法院应不允许。
登海公司认为本案不需要重新检测,其报告来自中立第三方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方法科学,应认定有效。
泓丰公司方面同意重新检测,认为登海公司提交标准样系其相关单位生产,不具备“标准样”法律属性,且泓丰公司方面提供的的图谱确系存在差异,不能简单以检测机构没有取得法定资质而否定结论,并且希望申请进行DUS检测。
法院未就该案当庭作出判决。
# 植物新品种保护日渐成熟 创新机制与专业合作缺一不可 #
我国是农业大国,种质资源丰富,水稻、玉米、小麦等主导品种中70%以上都是保护品种,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成为保护我国知识产权的重要领域。
6月20日,全国农技中心在京组织召开农业行业标准审定会,《水稻品种真实性鉴定SNP标记法》《玉米品种真实性鉴定SNP标记法》《小麦品种真实性鉴定SNP标记法》3项标准通过审定,SNP标注成为正式国家标准。
7月6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开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决定在全面推进种业监管执法年的基础上,从7月份开始集中开展为期半年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
7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会议强调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必须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集中力量破难题、补短板、强优势、控风险,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我国种业市场品牌同质化,仿冒、套牌等问题较为严重。司法时间实践中,发现存在侵权主体扩展延伸,侵权形式较为多样,侵权手段愈发隐蔽,侵权地点跨多区域等问题,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特点突出。
在侵权认定中,需要辅以必要的专业鉴定。目前,行业内缺乏快速科学的鉴定流程和标准,存在标准样品不统一、检测数据无法共享,鉴定机构权威性难以保证,不同省市地区种类保藏库标准不一、调取复杂、周期长,鉴定方法与流程认定不同,种种情况均导致在司法程序中当事人对鉴定的科学性提出质疑,并申请重新鉴定,延长案件审理周期,增加当事人诉累。
庭审后的座谈中,农业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专家均表示将针对以上问题建立交流合作长效机制,形成防范和化解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整体合力,综合运用技术、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积极适用新司法解释,破解侵权难题。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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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新物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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